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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2018/11/16 18:33:33

合肥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组织实施合肥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简称“留学人员扶持计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留学人员扶持计划包括“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和“留学人员来肥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每年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创新创业且回到国内时间不超过5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留学回国人员中遴选出10个创新科研项目、10家创业企业进行扶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机构有2年以上正式教学、科研或工作职位经历; 

2.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具有成为我市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3.申报项目属于国内或省内该领域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4.申报项目直接服务于全市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申报“留学人员来肥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须符合以下条件:

1.留学归国人员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所占股份本(含技术入股)不少于注册总资本的25%;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3.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

4.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5.企业注册资本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资助标准

(一)对入选“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的项目,资助资金分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三个档次,主要用于项目的研发、运作、团队建设等。

(二)对入选“留学人员来肥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项目,资助资金分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三个档次,主要用于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开拓市场、贷款贴息、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等方面。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需提交《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护照、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论文论著发表情况、获奖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

(二)申报“留学人员来肥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提交《留学人员来皖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经费申请表》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护照、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论文论著发表情况、获奖证书、创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所在单位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国际人才市场合肥市场(滨湖要素市场合肥市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二楼窗口),合肥市人社局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入选名单。

六、其他

(一) 留学回国人员还可享受我市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根据《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次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由创业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创业服务中心申报,经创业服务中心初审,报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二)已获得“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和安徽省“百人计划”的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 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留学人员扶持计划资助的项目,市专项资金按1:1予以配套支持,已享受市级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资助。

(四) 本实施细则中资金额度按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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